【以案释法】燃气燃烧器具不合格?罚!

2023-10-11 08: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2022年12月,庐江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在合肥某综合市场购进13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货值金额1680元,并销售了部分器具。

  后经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发现,该批次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既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也无产品标识,该局认为,该经营部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给人体造成危害,给财产带来损失。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18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要求经营部张贴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召回。可是,该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履行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生效后,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其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可该经营部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庐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今,该案件已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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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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